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75號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歐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玖仟貳佰
貳拾玖萬肆仟貳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陸
拾萬貳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壹仟柒佰壹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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