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575號
TPDV,96,重訴,1575,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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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75號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歐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玖仟貳佰
     貳拾玖萬肆仟貳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陸
     拾萬貳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壹仟柒佰壹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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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