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523號
TPDV,96,重訴,1523,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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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2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成紙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玖拾柒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拾壹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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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