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2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成紙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玖拾柒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拾壹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