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9701號
TPDV,96,訴,9701,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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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日盛證券松山分公司經理 葉雲聲
      日盛證券松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原名謝宗良
            9號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96年11月23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 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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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證券松山分公司經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證券松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