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047號
原 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李尚澤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果菜市場承銷人許可證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街7巷2之4號3樓,有 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細繹起訴狀之內容,又查無 兩造有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