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588號
TPDV,96,訴,8588,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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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58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復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紡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紡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紡騰公司)邀同其 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4年9月29日與原告簽訂綜合 授信額度契約書(外銷周轉金貸款及進口融資貸款),期間 1年,償還方式及利率條件,依各該借款約定,嗣被告據此 於95年4月20日要求原告為其開立國外信用狀,金額為美金 67,876.80元,在國外單據到達後由原告墊付款項,原告依 約於95年7月26日墊付該款項,而被告業已領取進口貨物, 應於到期日償還該墊付款項,如未依約履行,依約即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紡騰公司未依約清償, 且其票據亦於95年11月17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 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其餘被告為 其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欠款項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信 用狀開狀申請書、進口融資確認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已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應 認為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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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紡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