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485號
TPDV,96,訴,8485,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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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48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賓得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玖仟肆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12條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首揭規定,本院自有本 件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賓得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情形,因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賓得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邀集被告丁○ ○、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之情形如下: ㈠於93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260,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16日起至96年12月16日止,利息按 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加年息1.09%機動計算(即現年息為6.5%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於95年12月28日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200萬元之週轉金貸款 契約,嗣並據此向原告借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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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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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5月4日 │190,000元 │ 96年5月4日起至96年10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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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5月8日 │220,000元 │ 96年5月8日起至96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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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5月16日 │640,000元 │ 96年5月16日起至96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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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6月4日 │220,000元 │ 96年6月4日起至96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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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6月20日 │450,000元 │ 96年6月20日起至96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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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7月5日 │180,000元 │ 96年7月5日起至96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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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9月5日 │80,000元 │ 96年9月5日起至97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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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約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0.85%計算(即現年息 為6.26%),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㈢於95年12月28日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150萬元之週轉金貸款 契約,嗣並據此向原告借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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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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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7月4日 │500,000元 │ 96年7月4日起至96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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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7月6日 │500,000元 │ 96年7月6日起至96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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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7月10日 │500,000元 │ 96年7月10日起至96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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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約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0.85%計算(即現年息 為6.26%),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㈣於96年6月21日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150萬元之週轉金貸款 契約,嗣並據此向原告借貸如下:
┌───────┬─────┬────────────────┐
│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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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6月27日 │500,000元 │ 96年6月27日起至96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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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7月2日 │360,000元 │ 96年7月2日起至96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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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7月18日 │150,000元 │ 96年7月19日起至96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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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10日 │60,000元 │ 96年8月10日起至97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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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22日 │90,000元 │ 96年8月22日起至97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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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9月20日 │100,000元 │ 96年9月20日起至97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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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約借款利息按年息7.5%固定計算,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而前揭借款均約定逾期清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而被告賓得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近來履發生退票紀錄, 並已關門停業,且自96年10月4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本息 ,迭經催討無效,依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2款、第6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對其存款行使抵 銷後,迄欠如主文所示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 外,餘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賓得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被告甲○○丙○○未提出書狀,然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 稱:就原告之請求無意見,渠等均為連帶保證人等語。六、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明細表、借據、週轉金貸款 契約3紙、借據16份、授信約定書3份、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 查覆單、基準利率表(均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 信為真實。
七、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 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 法第478條定有明定。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連帶債 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 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告賓得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既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依約自應就其欠款負清償之責。又被告丁○○、甲 ○○、丙○○既為被告賓得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前揭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依首揭規定,自應就前揭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
八、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九、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附表:
┌──────┬──────┬───────────┬──────────┐
│ 借款金額 │ 請求金額 │ 利息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
│ │ (本金)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期間(起算日起│利率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 │ │至清償日止):│ │%,超過6個月者,按約│
│ │ │起算日 │ │定利率20%計算) │
│ │ │ │ │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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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000元 │ 295,098元 │96年9月16日 │6.5% │96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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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000元 │ 159,071元 │96年10月2日 │6.26% │96年11月3日 │
├──────┼──────┼───────┼───┼──────────┤
│ 220,000元 │ 220,000元 │96年9月8日 │6.26% │96年10月9日 │
├──────┼──────┼───────┼───┼──────────┤
│ 640,000元 │ 640,000元 │96年9月16日 │6.26% │96年10月17日 │
├──────┼──────┼───────┼───┼──────────┤
│ 220,000元 │ 220,000元 │96年9月4日 │6.26% │96年10月5日 │
├──────┼──────┼───────┼───┼──────────┤
│ 450,000元 │ 450,000元 │96年9月20日 │6.26% │96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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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000元 │ 180,000元 │96年9月5日 │6.26% │96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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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00元 │ 80,000元 │96年9月5日 │6.26% │96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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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0元 │ 498,534元 │96年10月2日 │6.26% │96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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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0元 │ 500,000元 │96年9月6日 │6.26% │96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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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0元 │ 500,000元 │96年9月10日 │6.26% │96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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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0元 │ 415,440元 │96年10月2日 │7.5% │96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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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000元 │ 360,000元 │96年10月2日 │7.5% │96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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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00元 │ 150,000元 │96年9月19日 │7.5% │96年10月20日 │
├──────┼──────┼───────┼───┼──────────┤
│ 60,000元 │ 60,000元 │96年9月10日 │7.5% │96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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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000元 │ 90,000元 │96年9月22日 │7.5% │96年10月23日 │
├──────┼──────┼───────┼───┼──────────┤
│ 100,000元 │ 100,000元 │96年9月20日 │7.5% │96年10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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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賓得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