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237號
TPDV,96,訴,8237,200711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237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羽順纖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0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原告原名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變 更公司名稱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格 仍為同一,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依兩造簽訂鴻運1、2號貸款專案契約書第17條之約 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羽順纖維有限公司(下稱羽順公司)於民國 95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98萬元,約定自95年12月28日起至96年4月4日 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8.708%計付,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 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加計20%計算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自96年1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8萬元及依年息8.708%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未予清償,為此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專案貸款契約書、利率總 表、借款明細查詢單、動用申請書、連帶保證書等影本等為 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資料以供本院參酌,依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1/1頁


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羽順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