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061號
TPDV,96,訴,6061,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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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061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艾德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萬零玖佰壹拾柒元陸角,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艾德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艾德渼公司)邀同其餘被 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二日與原告簽訂約定書、保證書及開發信用狀暨融 資契約,委由原告於新台幣四百萬元之限額內循環開發信用 狀及墊付外幣貨款或承兌,暨向原告借用新台幣或美金,約 定每筆墊款、貨款於清償期限內還款者,外幣墊款部分應自 國外押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銀行牌告或約定外幣貨款 利率計付利息,新台幣貨款部分則自貸放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原告銀行核定之短期放款利率計付利息,如遲延清償每筆 墊款貨款本息時,除改按原告所訂之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加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與當時牌告之外幣放款利率孰高為準計 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㈡被告艾德渼公司嗣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到期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銀 行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二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五 點六八三),按月於每月二十八日繳付。被告艾德渼公司又 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向原告申請墊款美金一萬零九百十七 元六角,墊款期限至同年七月十六日,到期一次清償本息, 利息則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五計付。
㈢詎料被告艾德渼公司對前揭借款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即未依約繳息,對前揭美金墊款亦到期未清償本息,且於同 年六月一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約定書第五 條第一、二、六款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各尚欠借款 本金新台幣八十六萬五千一百八十四元及美金一萬零九百十 七元六角,暨各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 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證據:提出約定書影本三份、保證書影本一份、開發信用狀 暨融資契約影本一份、借據影本一份、信用狀電文、副提單 背書/擔保提單申請書及進口單據通知書影本各一份、還款 查詢二份,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一份、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二份、利率變動紀錄表三份、臺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 查覆單影本一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及戶籍謄本二份 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 ‧關於本契約有涉訟時,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約定書影本三份、保證書 影本一份、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影本一份、借據影本一份 、信用狀電文、副提單背書/擔保提單申請書及進口單據通 知書影本各一份、還款查詢二份,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一份 、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二份、利率變動紀錄表三份、臺灣票 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一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一份及戶籍謄本二份為證,被告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台幣八十六萬五千一百八十四元及美金一萬零九 百十七元六角,暨各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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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德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