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
關係不存在,核其性質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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