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083號
TPDV,96,補,1083,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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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
關係不存在,核其性質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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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