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067號
TPDV,96,補,1067,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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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實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
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無僱傭關係存在,即其不須負擔僱用人之
責任,而無依僱傭契約定期給付薪資予被告之義務,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應以原告不必於權利存續期間給付薪資所受之利益為準
,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查被告係民國63年8月20日生,距勞
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之60歲,尚有10年以上,應以10年計算
,又依扣繳憑單所載,被告87年12月至88年11月自原告所受領之
薪資所得為新台幣(下同)429,300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4,2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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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