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4545號
TPDV,96,聲,4545,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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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545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普立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 95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0,799元
合計 30,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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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立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