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7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丹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47,33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訴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2594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33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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