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4225號
TPDV,96,聲,4225,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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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225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陳麗芬(即神舟主題書店)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299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
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九九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遵 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63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台北市政府 建設公債89年度第1期債票1張,面額為新臺幣100萬元(號 碼:JH000003)為擔保,並以94年度存字第2990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票即將屆期,亟需取回辦理贖回,為 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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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