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354號
原 告 朱陳金興
朱陳勤
朱陳薇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
複 代理人 左自奎律師
被 告 邱張玉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謝昀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06 年7 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依首揭規定,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