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86年度,9號
TPSV,86,台職,9,199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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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乙 ○ ○
  被上訴人  游吳素芬即甲
        游 國 隆即
        游 國 貞即
        游 棕 燿即
        游 宏 祥即
        游 宏 生即
        游 淑 娟即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游吳素芬游國隆游國貞游棕燿游宏祥游宏生游淑娟為被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甲○○已於本院判決後之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妻游吳素芬、長子游國隆、次子游國貞、三子游棕燿、四子游宏祥、五子游宏生、長女游淑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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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