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2637號
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 & Paylite Finan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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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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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珍妮佛‧奎多(JENNIFER AGBUYA QUITO)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珍妮佛‧奎多(JENNIFER AGBUYA QUITO)發本票裁定,惟因相對人珍妮佛‧奎多( JENNIFER AGBUYA QUITO) 原居證留期限已逾期失效,本院 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 內提出相對人最新居留證,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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