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390號
TPDV,96,拍,1390,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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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15日與聲請人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10,000 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 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 自93年11月15日起至123 年11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並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邀同第三人朱孟娟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11月12日向 聲請人借款2,670,000元,貸款內容如後: ⒈其中2,070,000元借款期間20年,利息第1年按聲請人公告 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1.37計算,第2 年起加碼年 息百分之2.1計算。
⒉其中60,000元借款期間20年,利息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 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6.37計算。
⒊上開借款均約定逾期還款者,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另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債務全部到期。
㈢詎相對人於兩造締約後,還款情形如下:
⒈其中2,070,000元僅攤還本金212,237元,及繳至96年9 月 15日之利息;
⒉其中60,000元僅攤還本金37,352元,及繳至96年9 月22日 之利息。
㈣針對前開欠款,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件 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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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