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50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如父母之一方死亡者,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 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至於 民法第1059條之1 則係有關非婚生子女姓氏及變更姓氏之規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七名兄弟姐妹,父親陳如龍於 民國(下同)56年4月6日死亡。母親陳翁玉箸希望其改姓「翁 」,為此聲請變更姓氏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係其父親陳如龍、母親陳翁玉箸婚姻關係所生 之女,母親迄今仍冠夫姓「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 本件並無民法第1059條之1 規定適用之餘地。又遍查全卷並 無事實足認聲請人之「陳」姓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本件聲 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 麗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