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薛禮即同辰有限公司清算人
樓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同辰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公司事件,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同辰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同辰有限公 司所在地設於臺北縣新莊市○○路五守村1 巷8 號4 樓,依 前項說明,本件公司事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誤向本院聲報,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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