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6年度,1386號
TPDV,96,全聲,1386,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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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丞諾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芬蘭商諾基亞公司(Nokia Corporation)
  即債權人
            克拉
            芬蘭
             Gr
             Es
  法定代理人 乙○○○○ ○
        甲○○○ ○○
  代 理 人 謝樹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號11808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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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