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6年度,1278號
TPDV,96,全聲,1278,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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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278號
聲 請 人 福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晉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2264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前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於民國96 年10月4 日,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2264 號民事裁定 准對聲請人假扣押,並執上開裁定,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 字第346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後 迄未起訴為由,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 ,就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聲請人主張前項事實,業經本院 調取上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事件卷宗,審閱無誤,核與首揭 規定亦屬相符。
三、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民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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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