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6017號
TPDV,96,促,46017,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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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法蘭西古典家飾名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鈴琄、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法蘭西古典家飾名品店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表。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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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