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5537號
TPDV,96,促,45537,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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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5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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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