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5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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