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緻行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緻品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緻品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
二、請釋明是否欲請求利息及其利率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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