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3672號
TPDV,96,促,43672,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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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家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亞家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代之最新戶
  籍謄本。
二、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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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