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家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亞家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代之最新戶
籍謄本。
二、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