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2948號
TPDV,96,促,42948,20071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2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連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陳幼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洪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王劉雅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連祥江陳幼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洪採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王劉雅兒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1/1頁


參考資料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