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2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連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陳幼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洪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王劉雅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連祥、江陳幼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洪採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王劉雅兒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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