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894號
TPDV,95,重訴,894,2007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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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94號
原   告 美商智邁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複 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文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被   告 廣州鼎佑家俱有限公司
            村番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6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逐一補 正說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於收到原告書 狀後,若有補充答辯,亦於5日內具狀提出:
(一)原告所提出之文書(如系爭產品投訴資料、品質測試報告 、第三買受人要求退貨及賠償金額明細表、匯款單據、所 失利益計算表等),被告均否認其真正,原告舉證其真正 (含形式上及實質上之真正)。
(二)原告舉證兩造間有約定系爭產品之承重量為130公斤。(三)當初被告交貨前送予原告檢驗之產品,係全部產品中隨機 抽樣?或由被告自己選擇送驗?
(四)為何原告未待被告至澳洲檢視系爭產品,即將產品銷毀?(五)原告主張系爭產品有瑕疵之原因為何?該瑕疵是否在系爭 產品出廠前即已存在?若是,請舉證證明。
(六)原告如何以2張送鑑定之產品有瑕疵,即謂全部系爭產品 均有瑕疵(含已銷毀之產品及尚未銷毀之產品)?(七)原告提出產品責任保險之相關文件,並說明是否有向保險 公司申請理賠及領取保險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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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智邁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智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州鼎佑家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