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原 告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曾紀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陳素芬律師
徐頌雅律師
參 加 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被 告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夏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參加人與被告間另案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現繫 屬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茲經 兩造陳述該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同意待該 案件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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