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5320號
TPDV,94,訴,5320,2007111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320號
上 訴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
532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1/1頁


參考資料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