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312號
TPDV,90,重訴,2312,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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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23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複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代理人  李奇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丙○○之
      戊○○即丙○○之
      丁○○即丙○○之
      己○○即丙○○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訴請被告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部分(因被告丙○○於起訴後死亡,被告乙○○、戊○○、丁○○、己○○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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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