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785號
TCDV,96,訴,785,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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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至軒食品有限公司館前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鑽百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宋永祥律師
上 一 人 陳佩吟律師
複 代 理人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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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軒食品有限公司館前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鑽百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軒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