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至軒食品有限公司館前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鑽百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宋永祥律師
上 一 人 陳佩吟律師
複 代 理人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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