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4,035,56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49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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