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689號
TCDV,96,訴,1689,200711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9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坤福即福大食品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茶即泰豐食品原料行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97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