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后里廢棄土清理有限公司間因辦理汽車過戶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
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0,000
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0,000元至10
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逾100,000,000元至1,000,
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逾1,000,000,000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66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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