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禮貿易有限公司、丙○○、乙○○間因請求拆
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地上物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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