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342號
TCDV,96,補,1342,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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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笠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92,55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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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