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笠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92,55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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