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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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岸揚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按原告請求金額美金38萬6458
元,乘以起訴時(即96年7月31日聲請支付命令時)
之美金匯率計算為新台幣之價額。因原告並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記載起訴時美金匯率,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
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依上開美
金匯率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
(二)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提供相關資
料供核。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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