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770號
TCDV,96,聲,2770,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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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 第7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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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5,510元 │ │
├─────────────┼─────────────┼──────────┤
│共 計 │5,51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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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