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2696號
TCDV,96,繼,2696,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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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696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
  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
  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
  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
  ,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二、承上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長幼次序中尚有六男、七男未據明
  載,請載明,並提出渠等戶籍謄本過院。
三、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
  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又如前項所述之人尚存者,聲
  明人亦應以書面通知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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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