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2589號
TCDV,96,繼,2589,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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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589號
聲 明 人 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第二順位繼承人黃麒麟及第三順位繼承人黃
  順賢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黃啟勳黃金柱、甲○○、
  黃俊夫黃三江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
  執。
三、聲明人請釋明何時知悉得為繼承人(如前順位繼承人寄發之
  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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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