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2432號
TCDV,96,繼,2432,200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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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432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
  之母吳淑錦)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
  ,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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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