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2202號聲 請 人 成嘉鋼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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