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5002號
債 權 人 耕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賀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三)所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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