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24號
TCDV,95,重訴,24,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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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辛○○
      壬○○
      乙○○
      丙○○
      己○○
      丁○○
      甲○○
      庚○○
      子○○
      丑○○
兼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癸 ○
           上十一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豐守律師
上一人代理人
兼上十人(不
含癸○)複訴
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寅○○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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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