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193號
TCDV,95,訴,3193,200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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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9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嗣擴張請求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380,586元,準
  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80,5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4,36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500
  元外,尚應補繳3,8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甲○○、林姣軒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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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