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9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嗣擴張請求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380,586元,準
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80,5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4,36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500
元外,尚應補繳3,8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甲○○、林姣軒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