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82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鋒昀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27,930元;反訴訴訟標的為63,0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
為390,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
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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