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482號
TCDV,94,重訴,482,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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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原   告 F○○
      甲N○
      甲F○
      D○○
      甲寅○
      z○○
      甲甲○
      甲R○
      甲地○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甲Y○
被   告 甲癸○
      甲I○
      甲酉○
      甲J○
      甲L○
      甲巳○
      甲V○○
      甲K○
      o ○
      u○○
      甲Z○
      甲黃○
      癸○○○
      N○○○
      戊○○○
      宙○○
      A○○○
      宇○○
      天○○
      黃○○
      地○○
      玄○○
      甲a○○
      Q○○
      O○○
      S○○
      U○○
      T○○
      R○○
      P○○
      寅○○○
      甲W○○
      X○○○
      丙○○
      乙○○
      w○○○
      己○○
       甲T○
      甲S○
      甲戊○兼s○○之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甲申○
           號
      甲壬○兼s○○之
      W○○○兼s○○
      子○○○兼s○○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甲申○
           號
      甲午○兼s○○之
      甲未○兼s○○之
      甲○○○
      甲U○
兼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丑○
           號
上4人訴訟
代理人   甲申○
被   告 甲卯○兼s○○之
      甲宇○
      甲G○○
      甲乙○
      甲H○
      甲玄○
      t○○
           號2樓之
      V○○○○住台中縣
      l○○
      k○○
      c○○○
      b○○
      a○○
      Y○
      卯○○
      L○○○
       g○○
      h○○
      Z○○
      m○○
兼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j○○
      M○○
訴訟代理人 H○○
被   告 未○○
      午○○
      甲宙○
           樓
      甲子○○
      戌○○
      o○
      甲Q○
      y○○
      甲D○
      甲E○
      I○○
      K○○○○○○
      J○○○○○○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f○○即郭秋玉
      甲P○
      甲O○
      甲丁○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甲辰○○
被   告 甲亥○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甲M○○
      甲戌○
      x○○
      甲丙○
      r○○
      p○○
      q○○
      e○○
      n○○
      i○○
      d○○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甲己○
      甲辛○
           號2樓
      甲庚○
      G○○
      E○○
      o○
      亥○○
      丑○○
      甲X○
      辰○○
      巳○○
      酉○○
      申○○
      甲A○
      甲B○
      甲C○
      v○○
      甲天○
      C○○
      壬○○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B○○
           號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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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