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505號
TCDM,96,附民,505,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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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鏢
被   告 丁○○
      丙○○
      唐融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3301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略如附件起訴狀關於被告4人部分所載( 另被告甲○○部分,由本院裁定移轉本院民事庭審理)。二、被告4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被 告丁○○丙○○乙○○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陳述,堅決 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丁○○丙○○乙○○被訴犯贓物罪一案,業經 刑事判決諭知其等均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逸成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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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融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