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資元堂有限公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資元堂有限公司所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資元堂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5項之罪,而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263號),依同法 第92條之規定,亦科以該法第87條第5項所規定之罰金,而 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深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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