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96年度,206號
TCDM,96,交訴,206,2007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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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王叔榮律師
      魏其村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14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戊○○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十七時許至同日十八時許 止,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市場飲用威士忌酒類後,明知自 己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且知當時 其並無汽車駕駛執照,竟仍於同日十八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為六七四五-NC號之自用小貨車離去,嗣其駕車行經臺中縣 大里市○○路九六號「成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門前時, 因飲酒過量體力不繼,遂將車輛先行停放在該公司之大門口 休息。嗣於同日十八時五十分許,戊○○在酒醉無法安全駕 駛車輛之狀況下,仍罔顧其他路上人車之安全而貿然駕駛前 揭車輛,且因酒精作用控制力較低而先駕駛車輛撞擊「成長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門,隨即倒車欲離開該處。詎戊○ ○倒車後欲駛離該處時,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 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 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時不得駕車,且應  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注意汽車除 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 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以維護路上人、車之安全, 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及此,貿然駕車逆向沿臺中縣大里市○○路由北往南之 方向行駛,隨即在健東路健東枝十二號電線桿附近(即健東 路一○○號前)之路旁,逆行(該處限速為時速四十公里, 無積極證據足認有超速)撞擊當時正在路邊堤防邊坡旁步行 之行人黃夢月,造成黃夢月因此當場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 併腦部出血、脫疝、肺部及心臟挫傷、腹部挫傷、胰臟挫傷 、左股骨開放性骨折、右後枕部撕裂傷及周邊擦傷、左胸部



皮下氣腫及肋骨骨折、右胸上部擦傷、右肩後部瘀青、右肩 胛骨擦傷、腰椎部擦傷、左上臂後部及左手肘前部瘀青、左 前臂後部礪石樣擦傷、左手背瘀青腫脹、右手肘後部擦傷及 左大腿前部內側橫向撕裂傷等傷害。詎戊○○於肇事致人受 傷後 (嗣有生死亡結果,詳後述),竟未採取救護及其他必 要之措施,反而立即駕車逃離現場。旋經路人發現後立即報 警,經救護車趕至現場將黃夢月送醫急救,惟黃夢月仍延至 翌日(即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三時二十分許,因顱內出血 及胸腹腔內出血傷重不治而死亡。嗣經警依路人記下並提供 之戊○○所駕駛車輛之車號,循線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上 午九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村路二六號查獲戊○○,並經 警於同日上午十時十四分許對戊○○施以酒測之結果,其呼 氣中之酒精濃度值仍高達每公升○. 六六毫克。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相驗後主動檢舉暨由黃夢月之夫丙○○向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證人甲○○、丙○○、丁○○於警詢中、證人乙○○於警詢 及偵查中(有具結)所證述內容,被告、選任辯護人及檢察 官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彼等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各該證人均能自由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 第二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及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及其肇事後未採取救護及其 他必要之措施,反而立即駕車離開現場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惟就肇事逃逸犯行部分辯稱:伊當時並不知有撞到人云云 。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審中對於上揭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及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及 其肇事後未採取救護及其他必要之措施,反而立即駕車離開 現場等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丙○○於警詢中證 述、證人丁○○於警詢及審理中證述、證人乙○○於警詢及 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酒精測定紀錄 表、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身分證影本、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等件在卷可



憑。又被害人黃夢月確因本件車禍死亡,亦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到場相驗屬實,製有相驗筆錄 、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足憑。且按汽車駕駛人 於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 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 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 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汽 車駕駛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 五以上之情形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 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分別訂有 明文。本件被告駕車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致肇 車禍,其有過失甚明。此外,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黃夢 月之死亡間亦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被告就肇事逃逸犯行部分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被告肇 事前,有先從上址飲酒處駕車至上址「成長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大門前停車休息,並在車內睡覺,俟被告於車內醒來並 駛動車輛時,有先撞到「成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門等節 ,均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丁○○於警詢及審理中結證 明確。又證人丁○○於審理中且結證稱:「..( 我)就聽到 撞到門聲,我跑出去,我找司機,我在鐵門內叫「喂、喂, 撞到門還不下來」,我很大聲叫,車子車窗是關著,引擎聲 很大聲,我不知道司機有無聽到,但他沒有理我,並倒車駛 離,車子先倒退後,再往塗城路方向行進,車子退後引擎聲 很大聲,油門踩很重,速度我不知道,剛起步,車子後來駛 離後,約開到健東路一○○號前,有一個婦人在運動走過來 ,車子撞到該婦人,我看見就報警,救護車、警察都有來, 肇事者跑掉了。」、「 (有沒有二個騎乘機車的人經過?) 有,我跟二人說,請他們去追被告的車,記下車牌,他們有 記下車牌,沒有攔下車子,沒有與肇事者講話。」、「 (你 叫他們去追時,車子已經撞到婦人?)是的。」、「 (車子 撞到婦人時,你有看見?)有,車子 (應該)要往右邊走,結 果往左邊走撞到人,撞到時有聲音,聲音不小,我聽到時距 離撞及地點約十公尺,我有聽到碰的聲音,車子撞到人後, 沒有停下來,就直直走,那二個年輕人後來跟我說他們有記 下車牌號碼,並拿給我,我對照後與我記得的車牌是相同, 該二位年輕人說車子開的很快。」、「 (是否知道霧峰鄉○ ○路的三九公司?)我知道吉峰路,但不知道三九公司,吉 峰路距離我們公司有一段距離,開車需要三、五分鐘。」、 「 (提示相驗卷第十九頁現場圖,當初車子路線是否如現場



圖所示?)是的。」、「 (該二位年輕人的機車新的或舊的 ?)新、舊不知道,是一二五型機車。」、「 (機車追肇事 車子時,機車的速度為何?)很快。」、「 (你叫機車追車 子時,車子已經開多遠了?)好像十多公尺了,所以我叫他 們二人趕快追,機車開始追時,距離肇事車輛只有十幾公尺 。」、「 (吉峰路距離成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多遠?)好幾 公里,三至五公里。」等語。又證人乙○○於警詢中證稱: 「當時我騎重機車 (...)自大里市○○路轉健行路欲往大里 市○○路振坤宮方向行駛,行經大里市○○路九六號前,忽 見一部藍色小貨車自大里市○○路九六號門口倒車、又前進 時忽然衝向對向車道、撞到對向站於路邊的一位婦女後未停 車察看「又加速」往大里市○○路往臺中縣霧峰鄉方向逃逸 。」、「我當時有騎機車追趕至大里市○○路○○路口確定 車號後,因對方車速太快而放棄追趕,後回到現場後又與大 里市○○路九六號守衛核對車號後,確定車號。」、「車禍 發生時我行經現場,距離事故現場約二十公尺。」等語;於 偵查中且結證稱:「..( 我)追約五分鐘後我記到他車號. . 」等語。又被告於審理中亦直承:「 (醒過來的地點距離 本件車禍地點多遠?)大約三、四公里,開車需要十分鐘。 」等語。是徵諸被告肇事前,有先從上址飲酒處駕車至上址 「成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門前停車休息,並在車內睡覺 ,俟被告於車內醒來時並駛動車輛時並撞到「成長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大門後,尚知倒車並「用力」踩油門欲逃離現場 ,旋於肇事後並能駕車以高速逃逸,並在證人乙○○開始騎 重型機車追趕被告所駛自用小貨車時,二車距離僅約二十公 尺之情況下,讓乙○○追趕不上,並在追約五分鐘後始記下 被告車號;及被告肇事後尚能開車約十分鐘將車停在上址三 久公司前;被告駕車撞擊被害人黃夢月時發出甚大聲響,連 在十幾公尺外之丁○○均能聽到,被告對於駕車撞到被害人 黃夢月豈有不知之理等節,足見被告當時對於外界情況顯然 仍有所知覺,並知駕車撞到人後,旋即駕車高速逃離現場至 明。被告空言辯稱不知有撞到人云云,要係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三)又被告肇事地點限速為四十公里,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一份在卷可稽。證人乙○○於偵查中雖結證稱:警衛叫伊 追,追約五分鐘後伊記到被告車牌,被告肇事時是暴衝、逆 向,時速「可能」有七十公里等語,惟被告係倒車後又起步 甫駛離約二十公尺即肇事,有警製現場圖一份在卷可考。被 告既辯稱伊不知肇事時車速多少等語,則被告在上開情況下 ,於肇事當時車速是否確有達七十公里實非無疑。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肇事時確有何超速情事,尚難遽 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檢察官認被告係以時速七十公里之速 度肇事,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 一項之過失致死罪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駕車肇事致 人死傷逃逸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 項所稱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除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外,應包括持較低等 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在內(最高法院 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三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僅考領 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竟酒後越級駕駛自用小貨車肇事,業據 被告供承不諱,其酒後無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 定,就其所犯過失致死罪部分加重其刑。又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文義觀察,係以無駕駛執照 或酒醉之人駕駛汽車,因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應負刑法第 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 罪責者,始有其適用甚明(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非字第五 ○號判決意旨參照)。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四之罪,應不在得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範圍,附此敘明。再被 告雖一再供稱就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伊係主動向警供 出,符合自首等語,惟本院斟酌被告酒後駕車肇事後,竟逃 離現場,俟係經警依路人所提供車號循線找到被告妻子甲○ ○並策動被告出面投案後,始查獲被告,有職務報告一份在 卷可憑 (見相驗卷第四頁)等情,爰不就被告酒後駕車犯行 部分予以減刑,附此指明。爰審酌被告行車未遵守交通規則 而過失致人於死之行為,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但因 被告係酒後無照駕車並逆向行駛肇事,其駕車肇事之行為過 於怠忽,驟然釀成被害人黃夢月死亡之悲劇,被害人黃夢月 家屬之精神、心理亦因之受嚴重創傷,內心之悲痛、遺憾, 經久難以平息、彌補;被告犯罪後坦承酒後駕車及過失致死 犯行,並直承肇事後未採取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之事實,惟 就肇事逃逸犯行,猶以上開情詞置辯,及被告犯罪後已自行 賠償告訴人新臺幣 (下同)十七萬一千元,業據告訴人供明 屬實(見本院卷第二八頁)、被告表明除強制責任險之賠償 金一百五十萬元外,並願再賠償被害人家屬一百五十萬元,



惟此賠償金額未獲告訴人接受,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三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以前,所犯上開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均應依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各減其宣告刑期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五年, 尚嫌過重。再者,被告肇事逃逸時,被害人黃夢月雖尚未生 死亡結果,惟俟送醫急救後既已生死亡結果,則被告所犯肇 事逃逸罪部分之主文,即應諭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 人死亡而逃逸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提案第六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均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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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